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简介:
中意一生挚爱终身寿险(分红型),由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发行,保额年度增长,分红锦上添花,终身保障护航,守护挚爱人生。
产品要素: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3年、5年、10年
投保年龄:7天-67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18-41周岁,给付比例160%;42-61周岁,给付比例140%;62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18-41周岁,给付比例160%;42-61周岁,给付比例140%;62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度有效保额。
(2)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18-41周岁,给付比例160%;42-61周岁,给付比例140%;62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18-41周岁,给付比例160%;42-61周岁,给付比例140%;62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度有效保额。
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中意一生挚爱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条款。
免除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其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具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详见《中意一生挚爱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条款。
风险提示:具体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本产品由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深圳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