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介绍-圳元宝第23期

2021-09-28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版本:V1.0-2021.09

重要提示

《银行理财产品介绍》概述了本理财产品的主要条款及风险,仅供投资者做参考之用,本产品具体信息以销售文件为准。本介绍所载的全部内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建议,亦不作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邀请。在您决定是否参与本产品前,您应当先阅读产品说明书,并重点关注本产品的主要风险。若您不了解本产品或无法承受投资本产品伴随的风险,请您不要投资。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产品概要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信通理财-圳元宝第23期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ZYB828017

登记编码

C1109621000067客户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发行机构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过往业绩

(如有)

过往平均业绩3.93%,最好业绩4.00%,最差业绩3.85%。(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风险等级

一级(低) þ二级(中低) 三级(中) 四级(中高) 五级(高)

适合投资者

□保守型   þ谨慎型   þ稳健型   þ进取型   þ激进

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

þ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投资性质

þ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募集方式

þ公募发行                □私募发行

募集起始日

2021年10月1日9:00

募集终止日

2021年10月10日15:00

最低认购额

10,000.00

产品起始日

2021年10月12日

产品终止日

2022年4月12日

产品期限

182

产品币种

人民币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销售地域

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办理。

是否分级

□是       þ

净值型产品信息

净值计算日

2021年10月12日

当前净值

1

初始净值

1

累计净值

1

产品的投资策略是什么?

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1、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标的为上述资产的各类产品,产品形式可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含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基金专户)。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借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收益凭证、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如何?

产品的主要风险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Ⅱ”(中低风险产品),适合于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私募理财产品则为上述对应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主动要求我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愿承担相关风险

主要风险包括(详见产品说明书):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税务风险: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万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10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产品的收益分配及兑付安排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诺保证本金,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资金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设止损点。

理财计划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 = 投资者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 × 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理财计划到期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如下:

1、每份额收益 = 到期日份额净值 - 购买日份额净值

2、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  × 每份额收益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到期日时全部变现,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如有)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产品的费用有哪些?

我直接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无认购、赎回费用

我间接支付的(即由产品承担的)费用有哪些?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税费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理财计划费用按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其中包括:

1托管费:托管费为理财托管人收取,本理财计划托管费率为0.01%/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理财计划投资周期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理财计划当日本金余额×0.01%÷365

2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由理财计划管理人收取本理财计划固定管理费率为0.1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理财计划投资周期支付计算方式如下: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理财计划当日本金余额×0.10%÷365

3、浮动管理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本理财计划实际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则超出部分作为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否则,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条款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产品说明书变动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此种情况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为准】本理财计划,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我应该如何参与和退出?

投资者可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办理。

 

本产品募集期、赎回期及收益起始日、到期日信息

募集期:2021年10月1日9:00至2021年10月10日15:00

赎回期:本产品不开放赎回操作

认购撤单:2021年10月1日9:00至2021年10月10日15:00

成立日:2021年10月12日

到期日:2022年4月12日

资金返还:产品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认购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已认购资金解除冻结。

认购撤单:在募集期内允许全部或部分撤销已提交的认购交易,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份额逐笔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10万份。

 

提前终止

在产品存续期,客户没有提前终止权。在出现因产品涉及的融资机构信用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金融资产必须提前收回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产品。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 = 提前终止日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 × 提前终止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产品延期

如因本理财计划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投资管理人可延长本理财计划期限,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支付时间也相应顺延。

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1961200或961200)。

我应该如何了解产品运作情况?

信通理财-圳元宝系列理财产品的信息可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612004001961200)、营业网点及门户网站中查询(http://www.4001961200.com),本期产品项下理财投资如遇发生足以影响本产品本金及收益偿付的重大事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门户网站进行特别提示

我行有权通过门户网站向投资者发布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公告,以上相关信息公告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录我行门户网站(http://www.4001961200.com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理财计划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1、产品募集开始日或募集期前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如产品顺利成立,在产品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3、如我行宣布产品不成立,在宣布产品不成立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公告”。

4、如产品顺利到期,在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如我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提前终止公告”。

6、如我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在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延期公告”。

7、在产品成立后,我行每公布产品净值(如为私募理财产品,则至少每季度公布产品净值)。

8、在产品存续期内,我行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者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我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我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具体以届时我行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9、在产品存续期内,我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0、定期报告:定期撰写并编制理财计划运行报告,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的规模和比例等信息。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11、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12、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发生理财计划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持续期间内,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方门户网站(www.4001961200.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客户如不同意修订后的说明书,可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调整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发行机构免责声明

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客户蒙受损失或本协议终止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3、由于银行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客户造成损失或银行延迟支付资金的,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乙方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非银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时,银行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客户利益,以减少客户损失。